(深前海〔2017〕4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保障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7年1月4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用地不得用于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第三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负责确定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及其规划条件的审批、台帐建立、批后监管等工作,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负责临时用地界桩定点、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节约集约、高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和使用年期,科学合理地保障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房优先在项目自身用地红线内安排;确有必要时,根据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建设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安排,施工临时用地规模一般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用地规模。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前海合作区近期开发建设。
(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不会对前海合作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申请续期的,应当于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受理,并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进行申请登记并开具收文回执;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资料清单;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二)用地审批。前海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的临时用地项目,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审批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第八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理方式、提前终止合同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施工临时用地,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测算的地价为基数,结合下列修正系数,阶梯式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使用期限在2年以内、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面积修正系数为1.0;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面积修正系数为1.5;20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修正系数为2.0;申请续期的,续期修正系数为2.0,并按照前述系数进行面积修正。
(二)房建类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按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使用费的3倍标准计收。
前海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直接上缴国土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者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后,前海管理局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组织临时用地现场交付工作。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前海管理局发出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告知用地单位做好相关退场工作,如需继续使用,则按照规定申请续期。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不予续期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貌,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临时用地使用者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搬离的,由辖区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
第十二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有权决定提前收回临时用地:
(一)实施城市规划或者执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需要的。
(二)抢险救灾需要的。
(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应当按照深圳市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不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临时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交换或者赠与。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与南山区政府、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机制,将批准的临时用地相关文件抄送各有关部门。
前海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土地造成土地损毁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临时用地使用者负责复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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