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2016〕243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通过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活动。
第四条 前海合作区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储备土地应当建立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前海合作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前海合作区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编制及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通过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前海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受托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并定期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对储备土地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四)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
(五)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六)负责储备土地出入库的现场管理;
(七)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依法收回的;
(三)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四)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五)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六)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为公园、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 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教育、医疗用地等,改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需要收购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
(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
(六)其他需要收购的。
第九条 土地收购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实施。
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的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收购方案被批准后,前海管理局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前海管理局可以优先购买,按照转让价格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不动产权登记。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原不动产权注销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受托管理单位,由受托管理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完成现场交接,并将被收购土地纳入储备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好供地工作。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或者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前海管理局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受托管理单位,受托管理单位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与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现场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由前海管理局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计划中统筹安排。土地储备收支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前海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管理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前海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
(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或者受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树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阻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及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土地储备管理职能。因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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