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保函〔2016〕25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办)、财政局 (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财税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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