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汇编
2017-文件汇编(精编)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年6月24日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税总函〔201628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