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我市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典当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的当户,应当为抵押房地产的登记权利人。
二、申请办理典当抵押登记的,必须是已经办理《房地产证》的市场商品房。
三、典当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典当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
(五)《房地产证》;
(六)主债权合同;
(七)抵押合同;
(八)其他必要材料。
四、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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