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罗湖区人民政府贯彻《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经与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协商,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城市更新改革试点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我市城市更新政策、规划、标准。城市更新改革试点涉及政策创新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权责对等原则。试点工作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罗湖区对市政府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以及市住房建设局调整下放的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封闭运行原则。本次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仅限在罗湖行政区域范围内封闭运行,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内容
(一)关于试点期间涉及市规划国土委职权的调整。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调整至罗湖区行使。包括:
1.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规定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3.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
4.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算城市更新项目地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合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无偿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工作;
5.核发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6.负责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信访维稳等相关事项;
7.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上述事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上述事项中,《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授予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的关于城市更新项目的职权,由市政府授权罗湖区政府行使。
(二)关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建环委)会议召集人的调整。试点期间,在保持原有委员席位不变的前提下,建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聘请罗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建环委副主任委员,作为审议罗湖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会议召集人。该人事调整事项,由罗湖区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
(三)关于试点期间涉及市住房建设局职权的调整。
原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罗湖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2亿元及以上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城市更新项目涉及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职权,调整至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使。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上述职权,落实主体责任。
(四)关于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问题。市住房建设局对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开通绿色通道,罗湖区依托市住房建设局的超限高层抗震专家委员会,提前介入审查后报市住房建设局,市住房建设局将审批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五)关于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权处理。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水务、经贸信息、交通运输、城管、公安(交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职权,相关部门按照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
三、工作衔接
(一)关于公章的刻制及责任问题。属于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罗湖区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事项,试点期间由市规划国土委刻制一枚罗湖业务专用公章,由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保管、使用。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使用该业务专用章,对自身作出的行为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
属于市政府授予区政府行使的职权,由区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机构并刻制一枚业务专用公章,由该机构保管、使用;属于市住房建设局调整至罗湖区行使的职权,由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直接行使,并加盖该局公章。
(二)关于业务受理问题。试点期间,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受理的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储备用地管理、档案管理事项外的其他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城市更新相关职权事项申报业务,由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受理。在受理上述业务申报材料时,罗湖区应当及时向申报主体提供办理须知。
(三)关于职权调整后的涉法涉诉问题。罗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因行使授权、委托职权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指导、监督和配合。
(四)关于涉及城市更新的信息、档案共享问题。市规划国土委按照便利工作的原则,为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接入规划国土办文与图形信息系统,并将罗湖区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图形、国土地理信息、产权信息等相关信息系统以及地籍、房产档案查询业务向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开放。罗湖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五)关于备案、归档问题。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结果抄送市规划国土委,相关档案每季度报送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归档,以保证全市相关档案的统一管理。
(六)关于过渡期业务办理问题。在本方案公布前,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已经市规划国土委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规划国土委在3个月内完成向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报批工作;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已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用地审批的项目,仍由市规划国土委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工作;其余事项均由罗湖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关于创新城市更新工作机制问题。罗湖区政府执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坚持提速提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程;制定调整由罗湖区行使的职权事项目录,作为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业务指导和人才保障问题。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加强对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的业务指导,保障试点工作稳妥推进。罗湖区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机构设置,加强城市更新队伍建设,选派人员到市规划国土委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三)关于信息公开问题。本方案公布后,涉及罗湖区审批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由罗湖区城市更新机构负责。当事人向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信息公开的,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在受理后转罗湖区办理,罗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相关职责。
(四)关于项目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问题。涉及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职责,由罗湖区统筹协调、严格公正执法。
(五)关于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问题。罗湖区政府加强城市更新行政监察和廉政风险教育,梳理城市更新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
(六)关于试点成效评估问题。罗湖区政府制定试点成效评估方案,每半年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报告,市政府根据工作成效对试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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