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对全省2014年城镇基准地价成果更新情况作了通报,要求部分超过3年未更新基准地价成果的市、县(市、区)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同时,还明确规定对基准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7至2009年的广州市从化区、吴川市、信宜市、紫金县、惠东县、珠海市市区(含3个区)、梅州市市区、清远市清新区、汕头市潮南区、新丰县、雷州市、台山市、连州市、英德市共16个市、县(市、区),在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的规定,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得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即基准地价超过6年未全面更新的,在土地估价报告中不再使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请各会员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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