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5月9日
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业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的建设。
第四条 特色工业园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认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二)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且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距申请认定当年应不少于5年。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若产值效益突出,在申请认定前一年度园区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5亿元/万平方米(园区内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园区占地总面积),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3万平方米。
(三)已建成的工业园申请认定特色工业园的,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
(四)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特色工业园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工业园,可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见附件2)。
(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认定并连续三次复核合格的特色工业园可参与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认定。申报示范园认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特色工业园认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
(二)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
(三)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四)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第九条 申报示范园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二)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使用面积的清单(见附件2)。
(七)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含园区公共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需提供相关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八)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九)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特色工业园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明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证书及牌匾。特色工业园凭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的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示范园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进行论证,并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证书及牌匾。示范园凭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的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管理和复核
第十二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上年度财务报告、入驻企业清单(见附件2)、发展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公布。复核不合格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取消特色工业园或示范园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书和牌匾:
(一)拒不参加复核。
(二)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且整改未达要求。
(三)园区使用用途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特色工业园或示范园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特色工业园的复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园区的产业集聚第一次复核应达到50%以上,以后该比例应逐年提高,在连续三次复核后该比例应不低于60%。
(二)产业配套能力。特色工业园应在三年内初步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工业园应在授牌后一年内按照园区入驻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综合建设方案,逐步完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园区管理制度。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制定了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园区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区域品牌建设。特色工业园区应制定区域品牌建设计划,整合资源,积极开展区域品牌的策划、宣传、推广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园的复核标准:
(一)产业聚集程度。园区产业聚集度达到70%以上。
(二)产业配套能力。园区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具备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已初步建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小试中试、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
(四)循环经济建设。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园区主要骨干企业达到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五)信息化建设。园区环境保护监测、安全生产监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信息化设施较为完善,园区主要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已获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的投资或管理机构企事业性质、园区产权、主导产业等事项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按园区占地面积给予规划费用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可获得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示范园,除获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补贴和资助之外,其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的升级项目还可获得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招商引资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市工业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列入市、区老工业区改造计划,并按规定享受鼓励老工业区改造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主要建设内容已获市级财政其它专项资金资助的园区,可申请参与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认定,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工业园,经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后颁发相关证书及牌匾,但不享受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资金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申请表(略)
2.园区入园企业情况一览表(略)
3.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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