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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10日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宝规〔2013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31210


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与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相结合、依法建设及严格管理”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新建、停建复工、危房重建,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审定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查违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局长、区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建管办),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管查违副区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区监察、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监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街道分管城建负责人为会议成员。

第六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组织实施,并依法组织查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违法建设行为。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规划及用地情况审查。

区建设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队伍管理、施工报建管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工作,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建设行为。

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统筹指导各派出所开展原村民身份户籍的核实工作。

宝安消防监管大队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区监察局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存在行政过错、行政无为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及问责。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简称街道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确认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资格条件;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街道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街道分管规划国土、城建、查违的领导担任。街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建管办),设在街道城建科,办公室主任由街道城建科主要负责人担任。

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核实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并出具证明文件;核实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用地的权属来源;审查并公示原村民一户一栋非商品住宅建房申报资格和用地权属。

辖区派出所负责协助社区居委会核实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并签署意见。

街道建设部门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报建管理、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街道纪工委、社会事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建设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具备申报资格。

原村民是指截止200310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集体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凡于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2004331日)公安部门已登记在册分户且已婚的原村民家庭、已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家庭、已离异或年龄已满30周岁的单身原村民,均可认定为一户。

第九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二)用地未列入市政府已批准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或土地储备计划确定的范围内;

(三)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四)用地属于已分配的原农村宅基地且未被转让;

(五)原村民未分配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建房户统建房。

第十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停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已建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按现有高度封顶,不得加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没收或限期拆除。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申请非商品住宅建设,须向建房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和居委会主任签字确认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

(四)土地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建房四邻、居委会、委托的测量单位共同指界测量确认并绘制坐标的用地位置图(如建房用地四邻无法到齐现场,造成四邻意见不全,由所在居委会组织确认,签署意见);

(五)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复印件、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聘任证明复印件;

(六)原村民危房重建,须同时提交由区建设局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材料;

(七)区建管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收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后,须对申请人建设资格和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初审,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原村民一户一栋建房资格;

(二)用地是否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宅基地,该宅基地是否已被转让,土地权属有无争议;

(三)申请人是否在城市化转地时已分配非农建设(未建房户)居住用地指标;

(四)申请人除申报地块外在本社区是否拥有其他私宅。

社区居委会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建房资格和土地权属情况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社区居委会公告栏内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名后,报街道建管办审核;公示异议成立的,社区居委会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街道建管办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资格和施工报建材料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建房条件审查的组织、程序、公示是否符合规定,公示期间有无投诉或提出异议;

(二)申请人是否在城市化转地时已分配非农建设(未建房户)居住用地指标。

(三)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单位内相关成员是否拥有除申报地块外其他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处理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记录;

(四)建筑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符合要求的,街道建管办将有关建房申请提交街道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经街道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后,街道建管办将相关申请材料和街道办事处施工审查意见一并上报区建管办。审议不通过的,街道建管办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第十六条 区建管办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要求的,发函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进行规划及用地情况审查。 

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内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该住宅是否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是否侵占已转征或已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位于危险边坡影响范围,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是否列入市政府已批准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确定范围内,是否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等。

第十七条 区建管办汇总各相关单位意见,符合要求的,在建房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网站(或报纸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建管办上报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异议成立的,区建管办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区建管办核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以下简称《施工通知书》),准许施工。

《施工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完成建设的,申请人须书面申请延期,并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建管办签署意见,经区建管办审查后,由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开工、竣工

第十九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取得《施工通知书》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危房重建,必须取得《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拆除。

第二十一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施工通知书》标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原村民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监管,坚持查违高压态势,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开工前要认真验桩验线,对建筑质量、安全等方面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把好竣工验收备案关。

第二十五条 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坚决遏止趁机抢建或搭车抢建行为,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仍继续抢建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区建管办定期将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结果抄送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局、街道纪工委依职权分别对参与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施工通知书》的,由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撤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将非危险房屋或非整体拆除危房鉴定为整体拆除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并由区建设局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承当相关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社区居委会明知申请人在本社区内已自建、购买或合作建有私宅仍出具申请人无私宅的证明文件,或者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身份证明的,由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予以撤销《施工通知书》;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查、审批、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

第三十三条 各街道2008622日前已受理尚未批准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深宝府〔20069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