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坪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市政府《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深府﹝2006﹞93号)、《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9年修订)》、《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深府令第193号)以及相关法律及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是新区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后续管理及工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新区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将注册地迁至坪山新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五、入区工业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
六、分期投资建设的企业项目,应在满足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其首期注册资本提供用地,差额面积以蓝线控制。
七、新区重点发展以下产业:
(一)电子信息产业;
(二)生物医药产业;
(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四)新能源产业。
(五)先进生产性服务业
八、新区重点引进对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大型和超大型项目;大力鼓励生物医药行业的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入驻深圳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大力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率、低能耗、低污染企业入驻新区。
九、本实施办法建立新区工业项目控制指标体系。
控制指标体系包括:
(一)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深圳市及新区发布的最新产业导向;
(二)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指标或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严格符合市、区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密度、工业产值、单位土地税收贡献率等指标的具体要求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等指标的具体要求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十、工业项目申请单位在申请参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前,须与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相关单位签订《深圳市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一、申请进入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与建筑空间。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十二、新区建立相关项目专家评估制度,对拟入驻坪山新区的工业项目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指标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根据新区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新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实施办法作适当修订,不定期发布。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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