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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发布单位:
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
发布日期:
2013年9月1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91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十二项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有效规章进行评估梳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十二项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经济特区学校保护暂行规定(199310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1012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二、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1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农副产品拍卖规定(19941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

四、深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19941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048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五、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19941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19941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20048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七、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45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八、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19948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19991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1998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十、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19998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48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改)

十一、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20032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十二、深圳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73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