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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63号)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3年6月2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3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不动摇

(一)充分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保护生态的极端重要性。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有效地保护了我市有限的生态资源,优化了城市空间结构,提升了城市质量,成为我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必须继续坚守基本生态控制线,并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制度提升至生态文明基本空间制度的高度。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正确把握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坚持铁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城市生态质量提升;坚持占补平衡,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协调生态保护与城市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及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严控线内建设活动,强化管制力度,推进管理精细化

(一)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信息调查和分区管制制度。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制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查规范,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环境、土地建筑、社会经济等信息调查。结合生态功能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划分不同类型的管制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活动限制及产业准入政策,实现基本生态控制线精细化管理。

(二)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活动。线内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分区管制政策,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大力完善各项环保配套及绿化工程,加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

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规划选址方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查,并报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满无重大反对意见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严厉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行为。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遏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新增违法行为。对线内已有各类违法建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三、大力推动建设用地清退和生态修复,合理疏导合法建筑,积极引导线内社区转型发展

(一)切实加强线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用地清退和生态修复。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等范围内的已建合法住宅及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各区政府在实施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过程中,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按规定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及建设用地清退后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生态修复与日常管理。

(二)合理疏导线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外的合法建筑。鼓励该范围内已建合法建筑物及构筑物,通过权益置换、异地统建等多种途径调出基本生态控制线,同时加强生态修复。暂不调整的,经人居环境、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林业资源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允许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林业资源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已建合法住宅,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完善配套设施。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已建合法住宅,允许在原址修缮加固。

对生态环境、水源保护和河道管理、林业资源保护有不利影响的已建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应引导相关权利人开展产业升级,转型为现代农业、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设计、康复保健等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产业。项目升级转型后通过产业、环保审核的,市场监管、人居环境等部门负责办理工商、环保手续。

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用地使用年期届满,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要求的,不予续期,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探索保护与发展共赢新路径。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生态价值有提升、建设用地不增加、建设规模有控制、功能布局有优化的原则,稳妥开展生态社区规划试点,积极引导社区转型发展。生态社区规划应满足法定规划要求,并涵盖空间利用、生态保护、产业转型、资金安排、实施时序等内容。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线外新增建设用地、建筑物功能改变、容积率增加与线内建设用地清退挂钩机制,以及线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实施新机制。

四、规范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生态格局,提升生态质量

(一)除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法定规划调整外,严禁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应遵循生态优先、占补平衡、布局优化的原则。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优化调整申请主体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经市人居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并经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公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天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规划国土委网站上公布。

五、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共同管理机制,落实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人居环境、监察、水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线内进驻项目选址、信息调查、优化调整、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等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依法履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的审核和公示、线内土地及建设情况调查和监测、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监督指导线内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建设用地清退以及考核方案编制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产业审核、制定生态适宜用途的具体产业类型等工作。

市人居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线内进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生态环境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指导线内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引导线内企业转型升级、农业用地(含基本农田)日常管理、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线内一级水源保护区及水库、河道等水务用地的日常管理、线内进驻项目使用水务用地审核、生态修复等工作。

市城管部门负责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和林业用地的日常管理、林业资源调查、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线内进驻项目使用林地审核、生态修复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线内建设用地清退、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的设立与管理、日常监测与巡查、各种违法行为查处,以及协助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调整和产业、环保审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

(三)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市委市政府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共同责任考核平台、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平台中有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考核内容。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责任进行审计。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工作人员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有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316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深府〔200748号)停止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