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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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3〕35 号

发布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与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9日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335)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为加强立项课题研究的过程监管工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起草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实施细则》,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据此指导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估协秘书处。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实施细则

201359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课题研究,保障研究成果质量,根据中估协《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03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估协课题立项管理,从中估协发布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通知开始,到课题承担单位提交课题研究结题资料为止。中估协课题的过程监管工作由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发委)负责组织实施,技术部承办。

第三条 中估协课题原则上每项研究时间不超一年,具体研究时间在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通知上公布。

第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监管工作讲求实效和时效,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与技术部沟通课题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课题研究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章 课题研究过程前期监管

第五条 在中估协发布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通知后,课题研究进入过程监管阶段,在课题研究过程前期监管主要是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研究项目合同书,详见附件1)。

第六条 《研究项目合同书》签订程序如下:

1、课题承担单位在中估协科研信息系统中下载《研究项目合同书》范本;

2、课题承担单位根据之前提交的《申请书》、《开题报告》及中估协发布年度课题研究计划通知填写《研究项目合同书》,并发送电子资料至中估协;

3、中估协在收到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的《研究项目合同书》电子资料后,仔细核对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由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盖章后的《研究项目合同书》并邮寄至中估协;

4、中估协收到课题承担单位盖章后的《研究项目合同书》后,按照审批流程盖章,并将盖章后的《研究项目合同书》寄回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课题经费补助采取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补助的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翻译费等)、论证费、专家咨询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国内调研差旅费、成果印刷费、验收评审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八条 签订《研究项目合同书》后,根据相关条款,中估协对协会补助经费课题进行课题经费首付款的拨付,首付款为补助经费的60%,剩余40%将于课题结题后拨付。

第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凡发生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对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章 课题研究过程中期监管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向中估协提交科研成果。中估协有权对课题研究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时间超过10个月以上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于课题开展研究5个月后向中估协书面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详见附件2),报告课题进展情况、研究思路和课题下一步研究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由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345),经立项单位同意报中估协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课题重大事项变更包括: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修改、变更课题协议;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立项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终止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章 课题研究过程后期监管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后期监管主要有:

1、协助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部分调查问卷;

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

3、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联系业界相关专家完善课题成果;

4、协助课题承担单位完善课题验收材料填报;

5、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聘请专家、组织论证会攻克技术难点;

6、协助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预验收工作。

第五章 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处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中估协撤销已立项课题:

1、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所报课题参加人与实际参加人不一致,负责人没有实质性地从事课题研究等;

2、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立项单位验收或评审的;

3、严重抄袭他人成果的;

4、被查出与《研究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严重不符,或未达到验收标准,拖延不改的;

5、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的;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无故中止课题的负责人与课题承担单位,中估协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课题申报,取消课题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项目或没有合理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予以如下处理:

1、限期纠正、警示提醒、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和停拨课题经费;

2、撤销课题;

3、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或投标资格;

4、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137项规定,属业内人士的,对照《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项目合同书

2.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信息变更申请表

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延期申请表

5.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研究中止(终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