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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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3〕36号

发布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与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3年5月9日

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336

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为促进行业技术促新和发展,作好课题评奖工作,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起草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实施细则》,经多方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据此指导课题评奖工作,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估协秘书处。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实施细则

201359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课题评奖管理,根据中估协《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038号),制定中估协课题评奖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估协开展课题评奖活动,课题评奖由中估协专业规划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发委)负责组织实施,技术部协助完成。

第三条 中估协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课题评奖活动。

第四条 课题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奖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评奖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参与评奖课题必须完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课题研究成果已经通过科研鉴定或能提供鉴定证书;

2、课题研究成果已经通过验收或评审满一年;

3、课题研究成果已经应用于实际,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公共效益或经济效益;

4、课题主要研究成果是关于土地估价理论与实务、土地估价行业发展或土地估价管理的相关内容;

5、未参加过全国性评奖,已参加过中估协评奖的课题新增加的研究内容未超过课题成果全部内容50%不重复参评;

6、课题研究成果中无抄袭等违反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六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

1、已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2、权属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课题研究成果;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课题研究成果;

4、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的奖励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办法:

1、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申报者填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奖参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经立项单位签署意见后整理全部报奖材料报送中估协,并将所有材料按照顺序扫描成PDF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须经单位领导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多人、多单位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课题参研人员、牵头申报单位。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3、凡申报参评的课题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中估协秘书处留档,不论获奖与否,都不退还。

第八条 申报课题评奖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奖参评申报书》(含立项单位意见)

2、研究课题开题报告或《课题任务书》和《课题委托协议》;

3、研究成果验收或评审成套材料(含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应有首席专家签字、组织单位盖章)

4、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5、研究成果测试报告;

6、研究成果查新报告;

7、该研究成果被引用、采纳或推广情况的原始证明材料;

8、该研究成果取得经济收益的财务证明材料;

9、该研究成果用户意见书;

10、其他有助于评价课题水平、效益或社会影响力的材料。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九条 评奖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技术部初步形式审查、技术部审查结果网上公示、专家初审、推荐会、课题评奖会、评奖结果报协会领导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几个环节。

1、发布通知

由中估协秘书处在中估协网站及中估协科研信息系统上发布开展课题评奖活动的通知。

2、技术部初步形式审查

中估协技术部在收到评奖申请材料后,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评审标准,对资料的完整性及课题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

3、技术部审查结果网上公示

技术部初步形式审查结束后,将符合评奖要求的课题资料相关信息汇总成《中估协课题评奖初审通过名单公示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经协会领导同意后,在中估协网站及中估协科研信息系统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于未通过初审评奖课题,由技术部联系评奖课题申报单位,向其说明原因。

4、专家初审

公示期结束后,由规发委在中估协专家库中抽选与课题研究内容相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每项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初审专家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专家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3)的要求对课题进行初审打分,并填写评审意见。

5、推荐会

在专家对课题初审完成后,技术部对初审结果进行汇总,并汇报至规发委。规发委在收到初审结果汇总后,组织召开推荐会。推荐会邀请国土资源部、协会相关领导及行业知名专家,对初审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确定课题评奖会上的推荐课题名单、推荐奖项及需现场答辩名单。

6、课题评奖会

在推荐会后,由技术部组织召开课题评奖会,邀请国土资源部、协会相关领导,行业资深专家专家参加会议(会议专家人数为奇数)。

在课题评奖专家会上,听取课题组现场陈述和答辩,专家组对成果进行现场评议、形成最终意见,确定奖项。先评推荐一等奖的课题,未评上一等奖,可参评二等奖,以此类推;一等奖奖项未达到初审通过数量的比例,数量可累计到二等奖,以此类推;课题评奖等级需经评奖会参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获得该奖项;奖项可以空缺。

7、协会领导审批

在课题评奖会后,将会议结果报协会领导审批。

8、颁奖

协会领导审批后,中估协向一、二、三等奖的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及发放奖金(个人荣誉证书数量:一等奖不超过8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三等奖不超过4人),对获得鼓励奖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10、宣传

评奖结束后,将评奖结果在中估协网站、中国土地估价(中估协期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将评奖课题成果录入到中国土地估价师科研信息系统,供土地估价师及土地估价机构学习;对于获得一等奖的课题,由中估协按照相关规定协助获奖单位申报国土资源部科技奖项。

第十条 回避制度

为保证整个评奖过程的公平、公正,所有参与评奖的评审专家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若有以下情况,评审专家应主动要求回避:

1、参与评奖课题研究;

2、属于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参与单位人员;

3、属于课题立项单位人员;

4、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课题评奖申请方具有合作关系;

5、其它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评审标准及奖项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课题评奖评审标准: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2、课题研究成果鉴定意见的技术水平评价和查新结果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方法与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报告的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规范;

7、课题研究成果有何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8、课题报奖材料是否完整清晰;

9、课题研究有何不足,有何问题值得继续深入研究。

第十二条 课题评奖申报等级按以下标准区分: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课题成果一等奖:

1)课题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法律、法规或规章,或者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依据本课题成果建立了新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并印发了成套管理文件或技术指引;

2)课题成果中的有关内容已经为其他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著述引用10次以上;

3)课题成果经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课题成果转让、或主要依据本课题成果开展的业务,创经济收益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课题成果二等奖:

1)课题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依据本课题成果制定了有关政策、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引;

2)课题成果中的有关内容已经为其他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著述引用3次以上;

3)课题成果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空白;

4)课题成果转让、或主要依据本课题成果开展的业务,创经济收益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课题成果三等奖:

1)课题成果中的内容已经写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印发的文件;

2)课题成果中的有关内容已经为其他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著述引用;

3)课题成果经鉴定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

4)课题成果转让、或主要依据本课题成果开展的业务,创经济收益人民币10万元以上。

第六章 奖项及限额

第十三条 中估协优秀课题成果奖分为工作成果奖和科研成果奖,各奖项下分设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

第十四条 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奖励数量及奖金标准如下:

1.一等奖不超过申报评奖课题数量的10%,奖金为人民币10000元(税前);

2.二等奖不超过申报评奖课题数量的20%,奖金为人民币5000元(税前);

3.三等奖不超过申报评奖课题数量的30%,奖金为人民币2000元(税前);

4.鼓励奖不超过申报评奖课题数量的30%

第七章 纪律

第十五条 评奖课题成果申报单位按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发现参评课题或获奖课题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由中估协或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十六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参加该次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参评成果及其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研究课题成果奖参评申报表

2.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初审通过名单公示表

3.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课题评奖专家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