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一、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跨越,推动城市成功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审查和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地均纳税额、成长率和土地弹性出让年限七项指标构成。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不列入本标准。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土地弹性出让年限等五项指标,申请用地企业还应达到地均纳税额或成长率指标其中一项指标的控制要求。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工业项目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工业项目产值能耗应当不高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五)工业项目地均纳税额须不低于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或成长率须不低于表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六)工业项目土地弹性出让年限应当符合表7中规定的相应年限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工业项目还应符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有关规定。
除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指标外的其他六项指标,深圳高新区深圳湾园区可参照本标准适当提高。
五、本标准遵循“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产业用地实施分类供应。优先保证市政府引进的战略合作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六、在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时,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三项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七、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容积率和土地弹性出让年限等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7)、《控制标准应用说明》(附件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2)共三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最新的《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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