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技术援助指引》的通知
(粤土协发[2011]第3号)
各会员:
为了加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技术援助管理,更好地开展技术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广东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经二届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技术援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技术援助指引》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技术援助指引
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土协)技术援助管理,更好地开展技术援助服务,不断提高广东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技术援助形式)技术援助主要有会员间技术援助和协会专家技术援助两种形式。
会员间技术援助是指会员机构或会员个人向其他会员机构或会员个人提供的技术援助;协会专家技术援助是指协会组织专家向会员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技术援助。
第三条(技术援助范围)根据《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技术援助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会员机构和会员个人进行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理论与实践进行指导,含书面答复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现场指导等;
2.对重大土地评估和土地登记代理项目技术方案,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路线、工作程序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组织土地估价和登记代理技术交流活动,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4.其他需要提供技术援助的事项。
上述第1、2项技术援助及非会员申请的技术援助须由协会组织专家实施。
第四条(工作责任)会员间技术援助由提供技术援助的会员具体承办,协会秘书处协助,协会归档。
协会专家技术援助按照《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关于秘书处岗位分工的通知》(粤估协发[2011]第32号)以及《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粤估协发[2011]第33号)等文件精神,由学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技术援助的组织工作,秘书处配合及归档。
第五条(技术援助工作流程)申请会员间援助的会员,先向协会提出技术援助书面申请,协会在网站开辟专窗,供愿意提供技术援助的其他会员选择,5个工作日内若其他会员中未有愿意承接援助者,由申请者选择是否转入申请协会专家援助,不转入则申请终止。会员间援助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回复疑问,或者由援助方和申请方共同出具援助过程书面报告,于援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申请协会专家技术援助的会员机构、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向省土协提出书面申请,阐明技术援助的类型、方式、时间、地点等,协会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可以受理。经确认受理的协会专家援助项目由学术委员会出具体援助方案,秘书处配合实施。
第六条(技术援助具体要求)技术援助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书面答复政策和技术问题,一般由3-5名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或者提供援助的机构选定1名组长,以任何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意见。
(二)业务培训或现场业务指导:一般由1-3名专家参加,受邀专家按照申请方的要求提前准备好培训讲义或业务指导的主要资料。
(三)专家论证会:一般由3-7名专家参加,申请单位现场报告相关事项,专家组可视需要决定是否需要增加现场踏勘。
以上各种形式的援助,协会领导和秘书处均可旁听,并可对效果进行抽查。
第七条(技术援助机构)提供技术援助的会员机构,须具有B级以上资信且必须拥有1名以上的省土协专家库成员参与技术援助。
第八条(技术援助收费)专家技术援助项目,申请方负责支付技术援助过程中的会议费、餐费、住宿费,以及受聘专家的专家费、交通费等,由申请方与提供援助方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组织援助的成本以及潜在风险等因素商议约定。
会员间技术援助,提倡免收服务费。对热心向其他会员提供智力、技能、咨询和资料等方面援助的会员机构、会员个人,协会将记入行业贡献,在资信评级中按照每项目给予加分;且可结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提供培训的会员记录学时并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技术援助意见反馈)技术援助工作完成后,秘书处应以书面调查问卷形式回访技术援助申请方,收集对本次技术援助的意见反馈,内容包括专家水平、时间进度安排、工作组织、技术援助效果、满意度、改进方向等。
第十条(技术援助资料归档、信息入库)技术援助的归档材料主要有:技术援助项目具体执行方案(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项目背景资料、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土地登记代理咨询报告)、会议纪要或技术援助总结、技术援助书面意见、专家论证结论、技术援助意见反馈表等。
会员间技术援助由提供援助者向协会备案,专家技术援助档案资料由秘书处归档。
协会应建立技术援助信息库,以适当的方式免费提供给会员查询使用。
第十一条(技术援助法律责任)技术援助是行业技术交流与进步的重要方式,申请技术援助的会员机构或会员个人,可以根据援助意见对自己的估价和登记代理行为作出相应调整,但不会因技术援助意见而影响申请方应负的法律责任。
会员间的技术援助,协会只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不负任何责任。援助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肃对待,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但技术援助内容仅供申请方参考,申请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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