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汇编
2017-文件汇编(精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年4月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

深府办〔2011〕30号

发布日期:2011-04-0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我市已确定了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即: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本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确保实现本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落实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加强住房保障的职责。

  二、确保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加强市场监测与价格分析,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供应计划管理,促进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确保2011年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的涨幅低于本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工程进度,通过新增住房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政府收购房源、将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等方式建设和筹集保障性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严格落实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责任目标。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加快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规定。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政策。深圳银监局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住房信贷行为。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在201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进一步加大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力度,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置。

  七、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要继续严格执行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规定的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的纳税缴纳证明必须符合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且不含补缴的条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医疗保险;二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养老保险并工伤保险;三是最近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医疗保险并工伤保险。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过户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建立约谈问责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视具体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九、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力度,全面、正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于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