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9〕27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规范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相关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制定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现将《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函告我会。
附件: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依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包括执业和非执业)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须经认定方为有效,认定工作按年度进行。
土地估价师每人每年被认定的学时不得超过35个,每五年累计被认定的学时不得少于100个。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认定,认定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方可认定学时。继续教育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一)参加与估价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和专修课程;
(二)参加估价专业相关的国内外专题论坛、研讨(含其他评估专业);
(三)专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研讨会及相关专业讲座;
(四)参与土地估价方面的课题研究项目;
(五)刊物发表专业文章或公开出版专业著作(含省级内部刊物);
(六)参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命题、审题以及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等有关技术工作;
(七)地价动态监测等与土地估价相关的公益性专项活动;
(八)参与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检查与评审;
(九)参加国际性估价相关专业会议、出国考察、出国培训;
(十)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的其他专业工作;
(十一) 国土管理系统编制内土地管理工作;
(十二) 参与其他与土地评估相关活动;
第五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活动,每年年初印发《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年度计划》,作为核定各项活动学时的依据。其它未列入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活动,按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附表1)认定学时数。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依申报、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申报继续教育学时每年由承办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制订(附表2、附表3)。
土地估价师参与承办单位所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由承办单位负责按照当年继续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及学时核定标准, 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每次活动结束后20天内完成申报。
土地估价师参与未列入继续教育计划的活动,按照当年继续教育活动计划及学时核定标准自行申报, 自行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经活动承办单位签署意见,或附由本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每年5月份、11月份集中申报二次。
土地估价师和承办单位继续教育学时申报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或电子邮件完成。网上无法完成,由邮递书面资料方式完成。
土地估价师和承办单位对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填写的信息及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
继续教育学时申报情况审核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审核的内容包括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学时计算是否符合标准。
正式受理后20天完成。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结果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示30天。
公示期间,接受申报估价师本人的申诉,以及其他人员对不实情况的举报。
(四)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继续教育学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正式发文认定。
学时认定中的争议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试和教育专门委员会裁定。
认定后的学时直接计入该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档案。土地估价师可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查询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如发现个人申报作假,取消认定的教育学时,并在业内通报,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如系承办单位失误,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严重者取消2年继续教育活动承办资格。如查实承办单位故意作假,取消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活动承办资格。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时认定与《关于贯彻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若干意见的函》(中土协发〔2001〕第24号)》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则为准。
附表1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
继续教育活动项目 |
分类 |
单位持续时间 |
学时 |
说明 |
有关专修课程学历教育 |
本科及学士学位 |
指定学校、专业学习期 |
≤50 |
专科升本科 |
硕士研究生及学位 |
指定学校、专业学习期 |
≤70 |
本科升硕士研究生 |
|
博士研究生及学位 |
指定学校、专业学习期 |
≤100 |
硕士研究生升博士研究生 |
|
有学位无学历或有学历无学位 |
指定学校、专业 |
25-50 |
高校培训,按上述标准50%核定学时 |
|
既无学历、也无学位,但已正规结业 |
指定学校、专业 |
10-20 |
高校培训,按上述标准20%核定学时 |
|
论坛、研讨会 |
听会 |
1人·小时 |
1 |
|
论坛主题发言 |
一次(≥15分钟) |
4 |
发言文章如刊载另按字数折算学时 |
|
培训班、专题讲座 |
听课 |
1人·小时 |
1 |
|
授课 |
1小时 |
4 |
|
|
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 |
国家科技进步奖 |
主持(执笔)人·项 |
30 |
每项总学时数不超过100学时 |
一般参加人·项 |
10 |
|||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
主持(执笔)人·项 |
20 |
每项总学时数不超过50学时 |
|
一般参加人·项 |
8 |
|||
中估协科研成果奖 |
主持(执笔)人·项 |
15 |
每项总学时数不超过35学时 |
|
一般参加人·项 |
5 |
|||
立项通过鉴定验收 |
主持(执笔)人·项 |
10 |
每项总学时数不超过20学时 |
|
一般参加人·项 |
3 |
|||
公开刊物发表估价专业文章或专业著作 |
3千字以下部分 |
1篇文章或1部著作 |
5-20 |
由专家评定;每本著作总认定学时不超过35学时 |
3千字以上部分 |
每增加1千字 |
1 |
||
内部刊物专业著作或发表估价专业文章 |
3千字以下部分 |
1篇文章或1部著作 |
3-15 |
由专家评定;每本著作总认定学时不超过35学时 |
3千字以上部分 |
每增加1千字 |
0.5 |
||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
客观题命题 |
1小题 |
0.2 |
|
主观题命题 |
1大题 |
1.5 |
|
|
一审(含配题) |
1科 |
24 |
|
|
二审 |
1科 |
16 |
|
|
总审 |
1科 |
6 |
|
|
试卷试做 |
1人·科 |
3 |
|
|
考试阅卷 |
1人·天 |
4 |
|
|
实践考核 |
考评专家 |
1人·批次 |
12 |
未按计划完成考评工作不计学时 |
考核委员会委员 |
1人·批次 |
16 |
||
估价报告抽查评审 |
主审 |
1次 |
10-20 |
包括委托省级估价报告评审 |
报告评分 |
1人·份 |
1 |
||
地价动态监测 |
标准宗地评估 |
1人·宗·次 |
1 |
参与者每人每年不超过18学时; 按监测统计分析工作综合考评结果(优、合格、不合格)分别乘以(1、0.8、0)系数折算 |
统计分析工作 |
1个直辖市 |
100 |
||
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 |
60 |
|||
1个其它城市 |
40 |
|||
出国专业考察、培训 国内行业间交流 |
出国专业考察 |
1人·天 |
1 |
只记专业考察时间 |
出国培训 |
1人·小时 |
1 |
只记专业培训时间 |
|
行业间交流 |
1人·天 |
1 |
只记交流时间 |
|
参加中估协其他专业活动 |
专业活动 |
1人·半天 |
1 |
包括委托省级协会组织的活动 |
土地管理工作 |
国土系统编制内专业工作岗位 |
1人·年 |
10 |
非执业土地估价师 |
参与其他与土地评估相关活动 |
培训听课 |
1人·小时 |
0.5 |
发言文章另按字数折算学时 |
学术会议 |
1人·小时 |
0.5 |
||
授课 |
1人·小时 |
3 |
附表2
××年度××活动个人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所属省 |
|
资格证书号 |
|
|||
工作单位 |
|
继续教育证书 编 号 |
|
|||||||
继续教育活动名称(类型) |
|
执业登记号 |
|
|||||||
继续教育活动时间 |
|
活动地点 |
|
|||||||
申报学时 |
|
申报人签字 |
|
审核学时 |
|
|||||
继续教育活动内容摘要及说明 |
|
|||||||||
承办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被委托单位(省协会)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中估协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附表3
××年××活动参加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资格证书号 |
继续教育 证书号 |
执业 登记号 |
工作单位 |
学员所属省 |
活动名称 |
申报学时 |
审核学时 |
承办单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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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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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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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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