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房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就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使用"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装订整洁、规范,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签字后加盖不动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估价师通过本人密钥撰写和审核,经估价机构密钥确认后打印,具有统一的电脑编号。
三、"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密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申请办理。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使用统一的印制版式,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印制版式的要求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统一印制。
四、不动产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动产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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