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价规〔2008〕2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住宅)局,各物业产权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日常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全市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日常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本体维修基金”已更名为“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业主交纳日常维修资金的标准暂维持原本体维修基金的标准不变。即: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授权市政府在该条例实施后12个月内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该办法颁布实施前,日常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价局、原深圳市住宅局关于本体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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