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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发布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08年5月4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3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