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8〕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
本征收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