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估价规范性文件汇编
2017-文件汇编(精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8年3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082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62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确定程序

  (一)区政府提出各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并组织以下材料报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

  1.改造范围图。改造范围图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方案图》的范围一致,并标注拆迁范围线和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具体界线。

  2.区政府对改造范围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明确项目改造范围是否符合改造政策,并对改造项目基本情况(位置、改造用地面积、原村民人口、户数、非农指标、现状建设情况等)予以表述。

  3.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对改造范围的书面意见。

  4.项目所在地区国土主管部门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情况的意见,项目所在地区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二)市城改办汇总以上材料,分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市城改办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召开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集中协调。

  (三)市城改办根据联席会议协调意见,形成改造范围书面审查意见,报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二、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改造范围的调整程序

  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范围,除因城市规划需要,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调整改造范围的用地面积及具体界线均未突破已批准改造范围的,改造范围的用地面积及具体界线由经批准的改造专项规划确定。

  (二)其它改造范围调整情形,由区政府向市城改办提出申请,市城改办分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市城改办可召开联席会议予以协调。市城改办综合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形成调整改造范围的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其它有关事项

  (一)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备案,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区政府在将改造专项规划报送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时,应对改造专项规划的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改造模式、改造策略、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公共空间、技术经济指标、实施措施等主要内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城中村(旧村)改造范围内"旧屋村"的认定标准和审定程序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提出,经市城改办组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尚未落实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在改造范围中落实,并相应核减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区政府应就在改造范围中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提出意见,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完善相关手续。

  (五)改造范围应结合规划路网、街区及周边用地情况进行划定。可依据城市规划,采取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或土地置换的方式合理调整改造范围。

  (六)改造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办理了房地产证的原村民私宅用地,属原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其余情形按《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各区的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需按照《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实施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