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精神,为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报名条件中有关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专业学历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建设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中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自愿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在大陆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二、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台湾院校的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经营、土地管理、建筑、都市计划(或区域及都市计划)和不动产管理与开发学科的专业学历证书,可视同为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相关学科的专业学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人部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及有关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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