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6]103号)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按不同容积率计收不同的地价:
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收地价。
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r |
修正系数 |
r≤1 |
1.5 |
1 |
0.3+1.2/r |
3 |
2.1/r |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让(含行政划拨)的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且权属关系明确、增加的建筑面积仍为工业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地价:
(一)已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按以下原则计收地价:
1.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
2.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至3.0(含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3.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3.0以上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至3.0(含3.0)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对3.0以上增加部分不另收地价。
(二)已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对增加面积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第四条 经批准对旧工业区工业用地拆除重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仍维持原使用性质,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拆除的建筑面积不作补偿,土地使用年期从办理用地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的原农村工业用地及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处理后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的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拆除重建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宝安、龙岗两区及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用地。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必要时政府可对有关地价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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