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
深规土[2002]336号
(1996年10月30日深规土[1995]629号发布 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重发)
福田分局:
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